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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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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366号
  • 案件名称

    曹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豫1681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欠原告曹某某工程款58200元,利息双方协商为27000元,共计852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定于2020年8运25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某某如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法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扣划。2.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2021年4月30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轮候查封。3.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9日,委托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轮候查封。四、2021年4月26日,向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六、2021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办理拘留手续,但未实际控制。七、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2021年6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九、2021年8月31日查询担保人张俊锋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782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782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解普建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娇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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