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姜有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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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1218号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姜有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姜有祥;孙景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1218号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所在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有祥,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景红,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姜有祥、孙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24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宏滨审判员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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