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50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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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50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铸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张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50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铸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张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钢,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铸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第50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钢的银行存款110,100.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铸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对被申请人张钢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可以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钢的银行存款110,100.41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广文书记员 金玉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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