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雄与范秀华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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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832号案件名称
何东雄与范秀华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东雄;范秀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832号申请执行人:何东雄,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执行人:范秀华,女,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何东雄与被执行人范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0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东雄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范秀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24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汝城管理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范秀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何东雄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范秀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70元未交。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黄方亮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易洋书 记 员 李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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