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明华、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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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80号案件名称
佟明华、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佟明华;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明华,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法定代表人:庞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佟明华与被上诉人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佟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黑山县半拉门镇靠山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佟明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佳乐书 记 员 高俊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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