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顺菊、申几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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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356号案件名称
朱顺菊、申几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顺菊;申几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356号原告:朱顺菊,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被告:申几拉,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原告朱顺菊与被告申几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朱顺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顺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顺菊负担。审判员 范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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