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537号案件名称
宋海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海俊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537号原告:宋海俊,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李伟光,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宋海俊与被告李伟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立案,原告宋海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海俊负担。审判员刘昭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吴明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69号 下一篇 海兴华诚运输有限公司、郭军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03执保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