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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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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69号
  • 案件名称

    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69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被执行人张某某在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30000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款项。本院认为,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 斌法官助理  吴凯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奋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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