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亮、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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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36号案件名称
吴同亮、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同亮;刘永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36号原告:吴同亮,男,汉族。194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孟州市。被告:刘永亮,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现住孟州市。原告吴同亮诉被告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吴同亮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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