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同亮、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36号
  • 案件名称

    吴同亮、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同亮;刘永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36号原告:吴同亮,男,汉族。1948年5月7日出生,现住孟州市。被告:刘永亮,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现住孟州市。原告吴同亮诉被告刘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吴同亮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彬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