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占利、王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2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204号
  • 案件名称

    高占利、王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占利;王英;孟宪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高占利,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英,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孟宪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占利与被执行王英、孟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朝双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王英、孟宪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占利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王英、孟宪军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2485000元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王英、孟宪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王英、孟宪军名下有房产,该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做处理,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被执行人王英、孟宪军名下有房产,该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做处理,除此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伟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