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桂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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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桂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郑桂林;吴洪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163号。负责人:邱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锋,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郑桂林,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执行人吴洪艳,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桂林、吴洪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1102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桂林、吴洪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59,999.99元及利息,诉讼费1,036.50元、执行费621.00元。由于被执行人郑桂林、吴洪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桂林、吴洪艳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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