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席颖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6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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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719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席颖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席颖菲;崔海涛;蔡雪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6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汇大厦B座写字楼三层301、302、303、305及四层整层。负责人:赵荣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颖菲,女,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海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雪伶,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席颖菲、崔海涛、蔡雪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9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不涉及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尹 来审判员 魏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孟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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