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英、林春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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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489号案件名称
刘世英、林春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世英;林春艳;林春阳;李树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英,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林春艳,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春阳,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赵瑾,系辽宁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树松,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世英、林春艳、林春阳与被执行人李树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4896.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树松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李树松名下的大连农商银行账户两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李树松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树松名下的位于瓦房店市××××、建筑面积139.10平方米、编号为××号六间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如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玉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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