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乐、刘琼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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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899号案件名称
谢乐、刘琼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乐;刘琼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899号原告:谢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琼琼,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谢乐诉被告刘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谢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乐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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