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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赵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2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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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2857号
  • 案件名称

    胡平、赵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平;赵洋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2857号申请执行人:胡平,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赵洋,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关于胡平与赵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赵露露由胡平抚养,赵洋自2019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赵露露18周岁时止(户名:胡平;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89)。赵洋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二、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平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平与被执行人赵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且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9)苏0213民初33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翟星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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