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李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8民初2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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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8民初2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李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李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247号之一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恒阳中央大都会B区三层108-109、120-12、145-14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8MA64MHE4XC。经营者:何良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由,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与被告李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何良涛、被告李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延期举证,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第二次审理,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丁子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莉媛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8民初2247号之一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恒阳中央大都会B区三层108-109、120-12、145-14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8MA64MHE4XC。经营者:何良涛,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由,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与被告李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何良涛、被告李由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延期举证,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第二次审理,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兴文县美佳家居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丁子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莉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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