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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昌、张建琴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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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2号
  • 案件名称

    高永昌、张建琴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永昌;张建琴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2号高永昌、张建琴:本院在执行高永昌申请执行张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3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张建琴向申请人高永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张建琴在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海则沟村的分红款28070元,缴纳执行费700元,支付申请人高永昌案款27370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兑现完毕,申请人高永昌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建琴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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