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昌、张建琴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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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2号案件名称
高永昌、张建琴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永昌;张建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2号高永昌、张建琴:本院在执行高永昌申请执行张建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3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建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张建琴向申请人高永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张建琴在神木市西沙街道办事处海则沟村的分红款28070元,缴纳执行费700元,支付申请人高永昌案款27370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兑现完毕,申请人高永昌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建琴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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