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德、甘尧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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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189号案件名称
张光德、甘尧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光德;甘尧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189号原告:张光德,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甘尧阶,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光德与被告甘尧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张光德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家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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