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光德、甘尧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189号
  • 案件名称

    张光德、甘尧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光德;甘尧阶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189号原告:张光德,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甘尧阶,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光德与被告甘尧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张光德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家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