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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供热公司、黄宝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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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923号
  • 案件名称

    永昌县供热公司、黄宝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黄宝荣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923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社区文昌路**。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宝荣,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黄宝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永昌县供热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曹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乔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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