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5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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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5924号案件名称
李杰、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杰;郭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5924号原告:李杰,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馨月,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原告李杰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承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5924号原告:李杰,男,199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馨月,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原告李杰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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