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李守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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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96号之三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李守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李守科;林晓妮;林大鹏;辛洪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7271H。法定代表人:孟相瑜,系行长。被执行人:李守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晓妮,女,1977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大鹏,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辛洪军,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守科、林晓妮、林大鹏、辛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昌盛支行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25元、申请执行费294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共计13457.72元,现已发放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表示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查封处理。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维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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