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峰、杨冬花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83号案件名称
杨俊峰、杨冬花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俊峰;杨冬花;张文峰;江玲玲;张世忠;江艮生;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8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峰、杨冬花、张文峰、江玲玲、张世忠、江艮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财保64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俊峰所有的坐落在祁阳县的房产[不动产证号:湘(2017)祁阳县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77号 下一篇 卜梦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4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