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清程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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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372号案件名称
吴清程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清程;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372号原告:吴清程,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原告吴清程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吴清程递交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清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荧书记员 吴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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