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家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22号
  • 案件名称

    贺家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贺家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22号移送执行机关:旬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执行人:贺家伟,男,汉族,2000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办理贺家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中,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陕09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家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旬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5月31日移送执行,罚金:598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贺家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贺家伟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依法划拨贺家伟存款1519.43元,已上缴国库。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贺家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贺家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贺家伟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除本次执行到位的1519.4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8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奋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