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月然、默秀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7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760号案件名称
赵月然、默秀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月然;默秀平;李占京;李秉阳;河北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赵月然,女,1963年5月出生,现住新乐市长寿路新名胡同2排2号。被执行人:默秀平,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占京,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秉阳(曾用名:李默),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河北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占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月然与被执行人默秀平、李占京、李秉阳、河北菁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终结此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相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葛姗姗、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075号 下一篇 贺家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