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图彬、杨拥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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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74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图彬、杨拥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图彬;杨拥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图彬,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杨拥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图彬与被执行人杨拥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拥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图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拥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拥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图彬支付租赁款1.7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申请执行费1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拥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图彬租赁费用17000.00元,于2021年9月28日支付5000.00元,现尚欠12000.00元,被执行人杨拥君每月偿还3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二、申请执行费155.00元,由被执行人杨拥君承担。三、被执行人杨拥君如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图彬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图彬于2021年9月28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戴 群书 记 员 李 辉附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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