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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28238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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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238号
  •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28238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8238号 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黎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博,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元,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顺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锐   二0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万丽华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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