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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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146号案件名称
洪秀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洪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恢146号洪秀:关于被执行人洪秀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洪秀犯盗窃罪,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后,被执行人洪秀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洪秀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洪秀联系本院履行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秀向本院交纳了罚金3000元,该罚金款已转交国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恢1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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