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振民、王立辉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93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1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振民、王立辉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振民;王立辉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振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立辉,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延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王立辉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振民于2012年10月10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立辉给付赔偿款21705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立辉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2)延法执字第22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通过国家司法救助交付申请执行人55000元。2021年6月21日,本案恢复执行。2021年7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王立辉存款3604.4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3554.47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经查,目前被执行人王立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立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闫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悦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