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隆和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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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316号案件名称
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隆和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隆和平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316号原告: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经营者:熊亮,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生,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和平,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和,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与被告隆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凤凰县欣欣水利水电工程队负担。审 判 员 董 贵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 玉 堂代理书记员 王玉堂(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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