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毅丰、刘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73号
  • 案件名称

    周毅丰、刘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周毅丰;刘洋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73号被执行人周毅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刘洋,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资兴市。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周毅丰、刘洋贩卖毒品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姚永飞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罗 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