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毅丰、刘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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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73号案件名称
周毅丰、刘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毅丰;刘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73号被执行人周毅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刘洋,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资兴市。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周毅丰、刘洋贩卖毒品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到目前为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姚永飞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罗 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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