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世荣、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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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2063号案件名称
闫世荣、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闫世荣;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温雄;白永亮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闫世荣,男性,1965年12月19日出生,152722196512192113,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911506026673161181,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额伦西、规划南外环路北;被执行人:温雄,男性,1984年10月15日出生,152722198410156110,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永亮,男性,1981年8月15日出生,152728198108153312,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闫世荣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温雄、白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世荣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强制申请执行书。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内06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世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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