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明来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829号
  • 案件名称

    王明来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明来;姚保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姚保武,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王明来,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现在垦华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姚保武与被执行人王明来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明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姚保武欠款2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姚保武均已预交),均由王明来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明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明来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明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已于2021年6月8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234212.67元,已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姚保武。被执行人王明来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明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明来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王明来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王明来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明来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姚保武尚有债权15787.33元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姚保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祖勇审 判 员 刘 佩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红书 记 员 张云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