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杨某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10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1040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杨某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某1;咸某某;咸某某1;付某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1040号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1。被告:咸某某。被告:咸某某1。被告:付某某。原告杨某某、杨某某1诉被告咸某某、咸某某1、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志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229号 下一篇 湘潭县锦绣湘江二期业主委员会、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