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卫刚、陈金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3民初19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983号
  • 案件名称

    段卫刚、陈金明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段卫刚;陈金明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3民初1983号原告: 陈金明,男,生于1962年1月7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段卫刚,男,生于1987年12月2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陈金明与被告段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卫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费4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洋县窑坪承揽农村道路进行硬化中让原告经营的车辆为其拉运沙加石,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回避原告。被告段卫刚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段卫刚在洋县窑坪承揽农村道路进行硬化中让原告陈金明的车辆为其拉运沙加石,经结算,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运费4300元条据一张。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运费,原告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段卫刚拖欠原告陈金明运费有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支付运费,原告诉讼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卫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明运费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卫刚承担。该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余25元,待判决生效后持票据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 瑾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金 恒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