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杰、郭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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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60号案件名称
吴维杰、郭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维杰;郭海涛;李文忠;刘良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吴维杰,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郭海涛,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良胜,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维杰与被执行人郭海涛、李文忠、刘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鲁0725民终3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还款期限较长,该案属于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86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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