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芬、陈位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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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837号案件名称
张秀芬、陈位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秀芬;陈位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芬,女,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隆昌市金鹅镇。被执行人陈位荣,男,汉族,1987年3月3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1028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位荣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位荣名下除银行存款少许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银行存款2326.9元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案款2276.9元转账给申请人张秀芬。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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