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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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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68号
  • 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宋某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8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官地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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