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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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68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宋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68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官地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录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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