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许兴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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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03号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许兴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许兴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被执行人:许兴杰,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兴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许兴杰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止2019年3月21日前借款本金56123.57元,利息11330.42元,违约金2893.30元,合计70347.29元,于2020年11月21日前付清及偿付2019年3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9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兴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01467.02元,已付11534.29元,未付89932.73元。由被执行人许兴杰自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履行3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803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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