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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云、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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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62号
  • 案件名称

    罗辉云、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罗辉云;潘艳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罗辉云,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潘艳玲,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辉云与被执行人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人:秦飞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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