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端明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3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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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3967号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端明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端明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3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岳锡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明,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革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端明,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区疾控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端明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区疾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明、周鹏,被上诉人王端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疾控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我中心依据的新疾控人发(2017)1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新疾控发(2018)1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均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和公示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端明具有约束力,我中心依据上述规章制度扣发王端明绩效工资的做法并无不妥。而一审法院判决我中心支付王端明已被扣发的绩效工资,与我中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我中心的上诉请求,即我中心不支付王端明已被扣发的绩效工资。 王端明辩称,不同意区疾控中心的上诉请求。区疾控中心2018年10月9日下发的(2018)116号文件只能约束之后的行为不能约束之前的行为,且文件明确规定了从印发之日施行,区疾控中心却扣了我8月份的工资,是不合法的,请求驳回区疾控中心的上诉请求。 王端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区疾控中心支付2018年7月至11月的绩效工资13,300元(基础性绩效工资1,667元/月、奖励性绩效工资993元/月,合计2,660元/月);2.判令区疾控中心补发2018年度年终奖15,000元;3.判令区疾控中心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5,000元/月×5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日,王端明入职区疾控中心,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同时约定: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解除)。2017年5月27日,区疾控中心作出新疾控人发(2017)1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绩效工资构成及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效能工资。(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核发。(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勤挂钩,按照出勤天数和考核结果随岗位按月计发。当年考核不合格,一次性扣发前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2018年6月25日,区疾控中心作出新疾控人发(2018)6号《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端明同志待岗的通知》载明:“中心各科室:……王端明同志在科室工作期间,不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科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能力与学识水平不符……所在科室多次谈话,仍无改进……确定王端明同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至12月20日……”区疾控中心将王端明调整到计算机设备管理岗位工作。期间,区疾控中心扣发了王端明2018年7月至9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4,479元[(993元/月+500元/月)×3个月]、2018年10月、11月份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共计5,320元[(1,667元/月+993元/月)×2个月]。2018年9月27日,区疾控中心作出新疾控发(2018)10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绩效工资构成与分配: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核定的中心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不同岗位类别、不同职称职务的规定标准按月出勤率核发。对全勤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中心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职工,按月全额发放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1.季度绩效考核奖:(1)……重新分配金额为:500元/人(余额按月发放),绩效考核奖按季度发放……2.年度考核绩效奖(效能考核奖):依据中心对科(所、部)和其负责人、科(所、部)队岗位(个人)的年度考核等次发放年度考核绩效奖(效能考核奖),标准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2018年10月9日,区疾控中心作出新疾控发(2018)11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载明:“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加强……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待岗人员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王端明2018年度《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委员会意见一栏中载明:“2018年度经考核审定为不合格。”2019年1月27日,区疾控中心会议纪要载明:中心在职人员按13,000元的标准发放年终奖,考核不合格人员按30%发放。2019年2月12日,区疾控中心给王端明发放了2018年度年终奖3,900元。2020年6月29日,王端明给区疾控中心递交报告载明:“中心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关于本人事业单位合同聘用期即将届满不再续聘’的通知,本人坚决执行中心决定:另谋下家……”2020年6月30日双方聘用合同届满,王端明离开了区疾控中心。王端明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2020年7月11日,区疾控中心给王端明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载明:“单位与王端明于2015年7月1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为五年。2020年6月30日止,期间王端明同志在疾控中心寄生虫防治、消毒感染控制等岗位工作,现合同期已届满,依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单位不再续聘,解除聘用合同。”王端明申请仲裁。2021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字(2021)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端明的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扣发绩效工资问题。第一、2017年5月27日区疾控中心制定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勤挂钩,按照出勤天数和考核结果随岗位按月计发。当年考核不合格,一次性扣发前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区疾控中心扣发王端明2018年10月、11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不符合上述规定。2018年度王端明被定为不合格,区疾控中心扣发王端明2018年7月至11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亦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二、2018年9月27日区疾控中心制定的《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规定按月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季度考核发放。区疾控中心根据2018年9月27日制定的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扣发王端明2018年7月至9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做法不合法。区疾控中心并未提供王端明的季度考核结果,其扣发王端明2018年10月至11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做法,于法无据。第三、2018年6月25日区疾控中心决定王端明待岗,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至12月20日。将王端明调整到计算机设备管理岗位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疾控中心调整王端明工作岗位后,应当相应改变其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区疾控中心未对此作相应变更。而是根据2018年10月9日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扣发王端明2018年7月至11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2018年10月、11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区疾控中心应支付王端明绩效工资9,799元。王端明要求区疾控中心支付绩效工资13,3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在9,799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二、关于支付年终奖的问题。区疾控中心根据2018年9月27日制定的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及2019年1月27日会议纪要研究决定,中心在职人员2018年度年终奖按13,000元/人的标准发放,考核不合格人员按30%发放。2018年度王端明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区疾控中心按13,000元/人的30%给王端明发放年终奖3,900元,符合上述规定,王端明要求区疾控中心支付年终奖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区疾控中心与王端明的聘用关系因聘用合同到期于2020年6月30日终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双方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应当享有经济补偿的范围,王端明现主张双方聘用合同到期区疾控中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王端明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的绩效工资9,799元(4,479元+5,320元);请求。二、驳回王端明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端明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区疾控中心围绕上诉请求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区疾控中心上诉请求不予支付王端明已被扣发的绩效工资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2017年5月27日区疾控中心制定的《自治区预防控制中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绩效工资构成及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效能工资。(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核发。(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勤天数和考核结果随岗位按月计发。当年考核不合格,一次性扣发前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单位新的规章制度实施之前,王端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2018年9月27日区疾控中心制定了《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暂行办法(试行)》,2018年10月9日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上述办法规定的内容只能约束文件生效后的行为,而不能对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约束。综上,区疾控中心扣发王端明2018年7月至9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没有依据,对区疾控中心要求不支付该部分被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区疾控中心依据其2018年9月27日和同年10月9日制定的两个办法停发王端明2018年10月、11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其规定,即区疾控中心不支付王端明2018年10月、11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区疾防中心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裁判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驳回王端明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15,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王端明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王端明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的绩效工资9,799元(4,479元+5,320元);为: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被上诉人王端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4,479元。 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王端明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王端明负担,余款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王端明;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预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王端明各负担50元(王端明承担的50元给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炳蔚审判员 王晴审判员 胡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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