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霞、孙艳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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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2061号案件名称
胡艳霞、孙艳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艳霞;孙艳芝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胡艳霞,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孙艳芝,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本院在执行胡艳霞与孙艳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艳芝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时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莉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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