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张德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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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505号案件名称
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张德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张德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505号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春、于金波,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德权,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张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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