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帮龙、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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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92号案件名称
韩帮龙、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帮龙;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92号申请保全人:韩帮龙,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董事长。被保全人: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发才,董事长。申请保全人韩帮龙与被保全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24.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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