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孟广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3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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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38号之四案件名称
王勇、孟广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勇;孟广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男,生于1971年4月7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孟广学,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孟广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工资款及公积金共计450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以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昌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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