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恒源菌业、王方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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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2039号案件名称
东宁市恒源菌业、王方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东宁市恒源菌业;王方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2039号原告:东宁市恒源菌业,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计委家属楼门市,经营者胡金艳,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工行一号家属楼1单元401室。被告:王方利,男,成年,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原告东宁市恒源菌业与被告王方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东宁市恒源菌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宁市恒源菌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生磊书 记 员 丁 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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