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桂芳、张立春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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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52号案件名称
金桂芳、张立春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金桂芳;张立春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芳。被执行人:张立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桂芳与被执行人张立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桂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春给付申请人2021年以前关于0.3亩菜地的承包费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春已主动给付执行款950.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9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立春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9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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