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丰收盛源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213号案件名称
中卫市丰收盛源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卫市丰收盛源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213号原告:中卫市丰收盛源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2,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卫市丰收盛源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丰收盛源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