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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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587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587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智胜街东24号甲9、甲10。法定代表人:黄仕银,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公司员工。被告:张某,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计6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丽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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