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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柱、陈敏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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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高天柱、陈敏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天柱;陈敏雄;詹志才;吉林省广东商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高天柱,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陈敏雄,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詹志才,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广东商会。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2593号。法定代表人:陈敏雄。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天柱与被执行人陈敏雄、詹志才、吉林省广东商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吉林省广东商会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高天柱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剩余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全部付清(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第一笔款项没有如期履行,原告高天柱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陈敏雄、詹志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案22800元,减半收取后计11400元由被告吉林省广东商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执行标的为2011400.00,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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